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民督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涂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督字第35号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方玉书,理事长。被申请人涂霞,女,汉族,住湘阴县。本院受理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后,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书面撤销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490元,由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岚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