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齐建民、李国云与被告刘树春、刘秀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建民,李国云,刘树春,刘秀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齐建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平泉县茅兰沟乡前营子村7组474号(泉县平泉镇帝景花园F3-1单元601室)。原告李国云。委托代理人王永清,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树春,住平泉县。被告刘秀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建民、李国云与被告刘树春、刘秀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齐建民、李国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自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