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齐建民、李国云与被告刘树春、刘秀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建民,李国云,刘树春,刘秀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齐建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平泉县茅兰沟乡前营子村7组474号(泉县平泉镇帝景花园F3-1单元601室)。原告李国云。委托代理人王永清,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树春,住平泉县。被告刘秀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建民、李国云与被告刘树春、刘秀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齐建民、李国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自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