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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尤锡攀与莫兆良、梁振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锡攀,莫兆良,梁振荣,赵儒孟,赵良彬,林运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685号原告尤锡攀,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莫兆良,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梁振荣,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赵儒孟,男,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告赵良彬,男,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告林运成,男,汉族,住广西凤山县。原告尤锡攀与被告莫兆良、梁振荣、赵儒孟、赵良彬、林运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锡攀、被告莫兆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振荣、赵儒孟、赵良彬、林运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1日,被告莫兆良因与榕丰贸易店老板欠款纠纷,指使被告梁振荣去教训店主。被告梁振荣纠集其余被告到榕丰贸易店,与原告发生争执及斗殴,将原告打伤。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846.5元,误工费105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4346.5元;二、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莫兆良辩称,被告莫兆良不在现场,仅同意按派出所认定的损害赔偿。原告误工费计算过高,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交通费没有发票,不予赔偿。本院依法向被告梁振荣、赵儒孟、赵良彬、林运成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四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原件一份,(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证明五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3.病历本原件一份,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新容奇医院门诊病历原件一份,新容奇医院门诊清单原件5张,CT检查报告书原件一份,医疗收费发票1张,证明原告因被告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共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801.5元。4.收据原件4份,证明原告因换药花费医疗费40元,请人代写诉状花费250元。被告莫兆良质证意见:对证据1-3没有异议。对证据4不予认可,非发票,无法证明原告损失。诉讼中,五被告均没有证据提供。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4为手写收据非正规发票,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综合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莫兆良因欠款问题与榕丰贸易店的经营者候树生发生矛盾,指使被告梁振荣去教训候树生。当天20时许,被告梁振荣、赵儒孟、赵良彬、林运成去到榕丰贸易店,与原告发生争执并殴打原告。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损伤已达轻微伤。原告受伤后于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7月14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新容奇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多出挫伤,花费医疗费共计1801.5元。本院认为,被告莫兆良、梁振荣、赵儒孟、赵良彬、林运成故意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五被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经审核,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801.5元、误工费201.3元(因原告未能提供医嘱休息及工资收入证明,故按门诊治疗天数4天及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计算)、交通费100元(无发票,酌定),合计2102.8元。原告请求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兆良、梁振荣、赵儒孟、赵良彬、林运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尤锡攀损失2102.8元;二、驳回原告尤锡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兆良、梁振荣、赵儒孟、赵良彬、林运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泽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