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河民初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严家瑞与潘永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家瑞,潘永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163号原告严家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富龙,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永飞,出生年月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家瑞与被告潘永飞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家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杨鑫森人民陪审员 殷建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