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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卢凤枝、卢星志、卢星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卢风枝,卢星志,卢星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9562889-3,地址: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二路122号。负责人:徐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志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向,男,汉族。被告:卢风枝,男,汉族。被告:卢星志,男,汉族。被告:卢星帮,男,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以下简称怀集农业支行)诉被告卢风枝、卢星志、卢星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坚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集农业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叶志斌、梁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风枝、卢星志、卢星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怀集农业支行诉称:2011年9月29日,我行与被告卢风枝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我行向其发放农户联保贷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28日,由被告卢星志、卢星帮作保证担保,我行依约向卢风枝发放了农户联保贷款本金50000元,但卢风枝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只偿还部分借款本息,经多次催收未还,现尚欠借款本金31979.82元,利息262.54元(利息计至2015年2月1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相关规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综上所述,被告拖欠我行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我行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卢风枝立即向原告归还农户贷款本金31979.82元和结欠的利息262.54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2月1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相关规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本息合计:32242.36元。2、被告卢星志、卢星帮承担保证担保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已向被告卢风枝、卢星志、卢星帮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但三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卢风枝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1原告向被告卢风枝发放农户联保贷款50000元,、、、、,1.4.1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28日,、、、、、3.2:本合同项下1年期以上的借款采用第1种方式(1、等额本息;2、等本递减;3、/)分期还款。借款发放后,每壹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还款日为第2种。(1、每期末月的公历20日;2、每期末月的借款对应日,没有借款对应日的,以该还款周期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每期还款金额由借款人向货款人查询。5.5.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6.3: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冻结、调减、终止借款人的可循还借款额度,、、、、、”。由被告卢星志、卢星帮作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卢风枝发放了农户联保贷款本金50000元,借款期间,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多次催收未还,现尚欠借款本金31979.82元,利息262.54元(利息计至2015年2月1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相关规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原告经追索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怀集农行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申请表》、《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44020120110008161)、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卢风枝、卢星志、卢星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由于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被告卢风枝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1979.82元及利息262.5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主张被告卢风枝清偿借款本金31979.82元及利息262.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卢星志、卢星帮作为借款保证人,应对被告卢风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星志、卢星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风枝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卢风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的借款31979.82元及利息262.54元,合共32242.36元(利息计至2015年2月1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相关规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二、由被告卢星志、卢星帮对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606元,使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3元,由被告卢风枝、卢星志、卢星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坚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思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