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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绪建与王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瑞,张绪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王耀明,张国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033号原告张哲瑞,男,汉族,201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东桥镇墩岭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81201105306518。原告张绪建(张哲瑞的法定代理人),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东桥镇墩岭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20826651X。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荣勤,钟祥市磷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责人柯超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婷,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耀明,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胡集镇鹰子嘴磷矿,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502142273。被告张国超,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应城市城中办事处西大街,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730529005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建、张哲瑞诉被告王耀明、张国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绪建、张哲瑞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绪建、张哲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建、张哲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绪建、张哲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