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杜庆明诉孙培成、刘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明,孙培成,刘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301号原告杜庆明。被告孙培成,成年。被告刘淑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明与被告孙培成、刘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庆明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淑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