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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杜庆明诉孙培成、刘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明,孙培成,刘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301号原告杜庆明。被告孙培成,成年。被告刘淑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明与被告孙培成、刘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庆明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淑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