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张某。委���代理人:刘巧梅,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四4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刘二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金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