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张某。委���代理人:刘巧梅,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四4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刘二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金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