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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贵华与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华,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233号原告:王贵华。委托代理人:褚金水。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超麟。委托代理人:何妙富,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华诉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8元,由王贵华负担。审 判 员 陈如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赖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