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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665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665号申请人:张秀粉,女。被执行人:朱长爱,男。申请执行人张秀粉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朱长爱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已经冻结在莒县国土资源局的工资39100元,扣除执行费500元,实际执行款项为38600元,申请人同意剩余款项继续冻结,下次再申请执行。至此,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工资已经提取,剩余款项继续将工资冻结,本案申请人已申请的款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秀粉与被申请人朱长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