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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696号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王志荣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