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县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庐江县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冯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华东,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华东银行存款22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