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哈密达盛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密达盛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三催字第1号申请人��密达盛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龙。申请人哈密达盛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肃北县瓯南矿业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人为招商银行兰州新港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哈密达盛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永强代理审判员 张婧玲人民陪审员 雷豫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