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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海芳与冯春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芳,冯春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47号原告赵海芳。被告冯春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芳诉被告冯春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海芳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周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维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