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强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753号申请人林强与被执行人天津吉韵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6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海林执行员  田崇林执行员  赵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