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商)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秀燕等与北京五丰开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燕,王京,北京五丰开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2387号原告陈秀燕,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原告王京,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扬,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五丰开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高泗路西侧7号,组织机构代码80208515-7。法定代表人张洲铭,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燕、王京与被告北京五丰开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燕、王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五丰开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秀燕、王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燕、���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陈秀燕、王京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姗妮人民陪审员 孙艳娥人民陪审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