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谷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14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无业。2000年2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及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七个月;2003年2月13日因犯非法私藏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4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赵雷,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及其辩护人赵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谷某与凤阳县府城镇四湾村村民魏某因推塘占地一事发生争吵,谷某朝魏某胸口掏了一拳,用脚朝魏某大腿踢了一脚,将魏某踢倒在柴火堆旁,后谷某向西边跑,魏某在后面追赶,追至该村村民鲁某家门口时,谷某从西边跑回来,用巴掌朝魏某面部打了一巴掌,将魏某右眼打伤,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右眼视力下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打魏某。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谷某没有打被害人,被害人构成轻伤的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谷某与凤阳县府城镇四湾村村民魏某因推塘占地一事发生争吵,谷某朝魏某胸口掏了一拳,用脚朝魏某大腿踢了一脚,将魏某踢倒在柴火堆旁,后谷某向西边跑,魏某在后面追赶,追至该村村民鲁某家门口时,谷某从西边跑回来,用巴掌朝魏某面部打了一巴掌,将魏某右眼打伤。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右眼视力下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12月4日赵某甲报案称在凤阳县府城镇楝树岗村其母亲被打。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28日16时许,凤阳县公安局洪武派出所民警在凤阳县检察院办公室内将谷某抓获。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谷某出生日期及身份等基本信息。4、情况说明,证明凤阳县公安局洪武所干警于2014年3月5日、2014年8月13日二次陪同魏某到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检查。凤阳县公安局洪武所干警和凤阳检察院干警于2014年9月12日陪同魏某到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了检查。5、刑事判决书,证明2000年2月22日,被告人谷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2003年2月13日被告人谷某因犯非法私藏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6、凤阳县人民医院体检表,证明魏某2013年10月25日左右眼视力均为4.6,无眼疾。7、凤阳县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证明魏某右眼钝挫伤伴眼底视网膜出血,右眼玻璃体混浊,多部位软组织挫伤。8、凤阳县人民医院彩色超声报告,证明魏某右眼玻璃体混浊(出血可能),右眼视网膜脱离待排。9、凤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证明魏某右眼钝挫伤伴眼底出血,多部位软组织损伤。10、凤阳县人民医院120出车记录、120出诊院前急救病历,证明案发当天120出车及院前急救情况。11、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证明魏某诊断为右眼底出血、钝挫伤。12、温州医学院第一医院门诊病历,证明魏某诊断为右眼挫伤。13、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病历及眼科图像,证明魏某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右眼视网膜挫伤,双眼黄斑病变。14、上海电力医院住院病案,证明魏某2006年6月25日至8月2日在上海电力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左胫腓骨骨折,其他诊断左肩脱位、左上颌窦骨折、多处外伤。超声提示魏某左右眼玻璃体混浊。入院影像诊断报告:左侧上颌窦前、后壁多发骨折,伴左侧上颌窦内积血、积液。双侧眼睑部、左侧额部皮下血,颅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15、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28日下午,谷某酒后来到凤阳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公室,问怎么能批捕他,后来打了一个公安局的人的电话,又打了110报警电话,但是在110接通后又不讲话,反而把手机递给朱科长接。后来朱科长又打电话给洪武派出所说明谷某现在检察院,被扣住了,要求他们马上带人过来。挂了电话以后谷某多次起身要走,都被制止了,干警李胜利将房门锁上。期间谷某多次叫门外的同伴进来,因为房门被锁未能进入。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洪武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谷某带走。16、证人赵某甲证言,证明其母亲魏某打电话说她被小超打了,其就打电话报警了。魏某于2013年12月4日被谷某打伤右眼之前眼部视力正常,以前都下地干活,还能做针线活,被打伤之后她不能下地干活,也不能做针线活了。现在右眼还是看不见,在被打伤之前魏某没有眼部疾病。17、证人鲁某证言,证明那天下午大概5点钟左右,其听到家门口有吵架的声音,就站在客厅里透过客厅的窗户隔着院子看到魏某和“小超”在其家门口吵架,其看到“小超”用巴掌朝魏某脸上打了一下。“小超”打过魏某之后就朝东跑了。大概过了二分钟左右,其看到“小超”又从东边往西边跑了,其就出门看到魏某站在其家门口东边二米左右位置,魏某见到其就讲“你看,小超打我了,我报过警了。”她一边说一边用手指着自己的右脸说“你看,我脸被打的。”当时天黑,魏某被打后,其没有看到魏某是否受伤。18、证人赵某乙证言,证明12月4日下午大概5点左右,其在客厅里找酒准备吃饭,听到其家门外有吵架的声音,就透过客厅的窗户看到在院子门口魏某和“小超”在吵架。当时其家的大门是开着的,“小超”和魏某就是站在其家门口外面一点,其看到“小超”用巴掌朝魏某的面部打了一下,打过之后“小超”就往东跑了,魏某到什么地方去了不知道,就听到东边有魏某骂人的声音。过了有五分钟左右,其刚出其家门口就看到魏某从东边过来了,她一边走一边喊“我被打了,我报过警了。”小超最近在推队里的鱼塘,魏某认为占她家地了,最近他们两个因为这个事有点矛盾。魏某被打之后,其没有注意她是否受伤。19、证人向开唤证言,证明那天下午大概5点多钟左右,天快黑了,当时其在其家院子里盖房子,看到谷某从东边经过其家门口往西边走了。大概一分钟左右的样子,看到魏某从东边走到其家门口,她嘴里还叽里呱啦的对着谷某的方向叫“你打我嘎的,你打我嘎的。”魏某平时干活可以,走路都和正常人一样,不需要人扶,都是她自己走,走路速度也可以,她家门口小园地里的活都是她自己干的,不需要人帮忙,没看她用过眼镜之类的物品。20、证人向家乐证言,证明那天下午大概5点多钟左右,其正在向开唤家一楼帮向开唤家刷墙,其看到谷某从东边经过向开唤家门口向西走了。其听到东边有一个老奶奶吵着从东边过来,一边吵着一边走到向开唤家门口。其看到这个老奶奶是魏某,听到魏某嘴里还叫着“你打我嘎的,你打我嘎的。”21、证人代某证言,证明其是凤阳县医院120急救车的医生,当天出诊魏某在什么地点时间太长记不清了,出诊当天没有其他叫魏某的。22、证人付某证言,证明打架时其不在场,但第二天听村里人议论魏某前一天下午被谷某打了,眼被谷某打毁掉了。23、证人赵某丙证言,证明那天天快要黑的时候其路过魏某家门口,看到魏某半躺在她家门口的柴火堆那,哼哼唧唧的,其问她怎么搞得,她说是被谷某打的,然后她就把手机递过来,叫其打电话给赵某甲,过了有十几分钟的样子警察就到了。警察到后给魏某拍照片的时候,我看到她右眼那片有点红,还有点肿。24、证人何某证言,证明前段时间在村里和村里人聊天,听村里人说魏某被人打了。25、证人吴某证言,证明其是凤阳县第一人民医院眼科医生。魏某2013年10月25日的体检表中的视力检查情况是其写的,医生签名是大五官科医生黄某签的字,当时检查魏某两个眼的视力都可以,两个眼看视力表上五、六行字母都能看清。体检表上的视力栏中“4.6”是视力衡量标准。当时检查没有眼疾。26、证人黄某证言,证明其是凤阳县第一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2013年10月25日魏某体检表上面五官科的医生签名是其签的,当时是吴某检查的视力。27、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现为凤阳县人民医院返聘回来在体检中心当主检医生,魏某2013年12月25日体检表上面的诊断结论是其签的意见,也是其签的名。其不认识魏某,也不认识赵某甲。28、证人赵某丁证言,证明去年12月4日下午魏某和谷某发生矛盾的事其不在场,只是听村里说魏某被谷某打了,具体听谁说的记不清了。魏某以前身体很好,经常下地干活,在被谷某打之后其也没看到她下地干活了。魏某右眼以前没有受过伤,双眼的视力很好,没听讲她有眼疾,其和赵某甲是远亲,但是只是平辈,和谷某也有点亲戚关系,是拐弯亲戚。29、证人郁某证言,证明魏某以前双眼的视力都很好,没听说她有眼疾。30、证人赵某戊证言,证明其母亲魏某在2006年秋天至2007年春天,在上海市家里带小孩,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时其母亲头、面部、眼部没有受伤,她只是左小腿受伤,左肩脱臼,其他位置没有受伤。31、被害人魏某陈述,证明那天下午大概5点钟左右,其在家里烧稀饭,谷某在其家门口柴火堆那对其喊“我考你妈,魏某你家到底多少地?”其就走到他跟前问他“你问我家多少地嘎的,你等我家小孩来家再讲。”他听到后就用拳头朝其胸口掏了一拳,接着又用脚朝其右大腿上踢了一脚,把其踢到柴火堆那躺着了,谷某看其被打倒在地了他就往西边跑,其就起来追他,当追到鲁某家门口的时候,谷某从西边又返回来跑到其跟前说“我考你妈,魏某我就回来了。”接着谷某用巴掌朝其右眼的位置扇了一巴掌,然后谷某就往西去了,其被打之后感觉右眼很疼,就走到其家门口的柴火堆那坐着了。其以前在上海市赵某戊那出过一次交通事故,左小腿被撞的粉碎性骨折,其他地方没有受伤,头面部都没有受伤。经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将其右眼打伤的人谷某。32、被告人谷某供述,供认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其路过魏某家门口,当时魏某站在赵某乙家门口,她见到其就骂,其也与她对骂,她听到后就想用手抓其,但是没有抓到,其就后退并且互相骂了起来,其边骂边往西退,其当时很生气,就回家了。其没有打魏某,当时也没有发生打架。33、凤阳县公安局(皖)公(凤)鉴(活)字(2014)1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魏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范畴。34、滁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滁公鉴(临床)字(2014)1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魏某右眼视力下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35、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36、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魏某口述其右眼被谷某打伤,民警遂对魏某的右眼及右面部进行了检查,未发现魏某右眼及右面部有明显伤痕。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谷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谷某有前科,可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浦春莲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卓孟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