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赖德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46号罪犯赖德辉,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德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及同案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三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斌,执行机关代表金新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赖德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德辉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车工等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表现较好。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22.8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8分,并能主动履行财产刑,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德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至2016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