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商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建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建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860号原告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南苍村路君悦府邸。法定代表人吴园芬,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益华(受物业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物业公司职员。被告孔建鸣。本院在审理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孔建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孔建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渊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