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永雄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08号罪犯李永雄,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10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永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李永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雄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获得21次嘉奖,2013年5月、2014年1月、2015年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被扣1分。罪犯李永雄已于2012年6月25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罚款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永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财产刑已履行完毕。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