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XX与马会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马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马会芹,女,回族,生于1970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马会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徽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日期履行其应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徽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