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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月秋与谢达锋、谢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秋,谢达锋,谢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黄月秋,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达锋,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剑峰,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月秋与被告谢达锋、谢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月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元,由原告黄月秋负担。审 判 长  苏荣杰代理审判员  张晓娟代理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杰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