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月秋与谢达锋、谢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秋,谢达锋,谢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黄月秋,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达锋,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剑峰,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月秋与被告谢达锋、谢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月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元,由原告黄月秋负担。审 判 长 苏荣杰代理审判员 张晓娟代理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杰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