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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市与张秀治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市,张秀治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黄市,女,193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碧云、朱丽红,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治,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市与被告张秀治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市负担。审 判 员 赖清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伊颜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