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生玉与李鹤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玉,李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张生玉,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8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鹤林,男,汉族,现年40岁,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玉诉被告李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生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生玉负担。审判员  王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玮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