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年年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邹贤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年年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邹贤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19号原告深圳年年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罗恒,总裁。委托代理人王醒宇,男,回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邹贤斌,男,汉族,住址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