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陈某,女。被告: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