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曹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曹某。被告:吴某。曹某诉吴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杨红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徐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