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恢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法鹏与吕复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法鹏,吕复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恢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法鹏���被执行人:吕复仁。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57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230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强制扣划356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57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