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恢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法鹏与吕复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法鹏,吕复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恢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法鹏���被执行人:吕复仁。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57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230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强制扣划356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57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