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伟东与初士军、焦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东,初士军,焦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东,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初士军,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焦红燕,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地址同上,系初士军之妻。李伟东与初士军、焦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伟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初士军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本案将被执行人焦红燕工资予以冻结,待达到一定数额后扣划到法院,除去被执行人生活费外其余给付申请人。现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