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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3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闫素荣与孔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225-3号原告闫素荣,女,1967年6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君,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被告孔祥军,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322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孔祥军价值人民币二十七万一千元的财产,同时查封了闫素荣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区街号院号楼层的房屋(房产证号:号)。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3225-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2014年5月23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被告孔祥军名下的车牌号为京GW62**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的查封;解除2014年5月12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被告孔祥军在鱼子山村购买及所建的房屋的查封;解除2014年5月16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被告孔祥军在平谷区平谷镇园田队村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的查封。后本院对该案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3225号民事判决书,且该案已经生效。2015年5月25日,原告闫素荣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故原告闫素荣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素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闫素荣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区街号院号楼层的房屋(房产证号: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晓颖代理审判员  张 欢人民陪审员  关来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