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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廉焕荣与朱正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焕荣,朱正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廉焕荣。被告朱正乾。本院在审理原告廉焕荣诉被告朱正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廉焕荣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