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廉焕荣与朱正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焕荣,朱正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廉焕荣。被告朱正乾。本院在审理原告廉焕荣诉被告朱正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廉焕荣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