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三华诉被告吴丽娜婚约财产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华,吴娜娜,吴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关于原告王三华诉被告吴娜娜、吴国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94号原告:王三华,男,1987年04月0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吴娜娜,女,1989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吴国涛,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华诉被告吴娜娜、吴国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华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三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王三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