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执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付华与汤日德、曹金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华,汤日德,曹金年,曹晓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兴执字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王付华。被告汤日德。被告曹金年。被告曹晓生。申请执行人王付华与被执行人汤日德、曹金年、曹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汤日德、曹金年、曹晓生应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传飞执行员 张泽秋执行员 金永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