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桂英、林丛与郑州人民医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498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英。申请执行人林丛。被执行人郑州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周玉东。王桂英、林丛诉郑州人民医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郑民四终字第1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州人民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桂英、林丛于2015年2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产权过户到王桂英、林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照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