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兴民初字第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道生与游忠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生,游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兴民初字第0279号申请执行人刘道生,男,汉族,退休工人,住兴山县。被执行人游忠秀,女,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鄂兴山民初字第02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游忠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游忠秀向申请人刘道生支付转让费27560.00元。但被执行人游忠秀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游忠秀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袁作枝审判员 黄选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