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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姚国琴与青岛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琴,青岛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927号申请人姚国琴。被执行人青岛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方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姚国琴与青岛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终字第1152号判决书执行,现被执行人青岛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终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 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