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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卫星与姜玉英、苏德伟、顺达轮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星,姜玉英,苏德伟,三明市顺达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72号原告黄卫星,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陈子玉,三明市三元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玉英,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苏德伟,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三明市顺达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姜玉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卫星与被告姜玉英、苏德伟、三明市顺达轮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卫星于2015年5月25日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卫星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93元,因原告黄卫星申请撤诉,减半收取6547元,财��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47元,由原告黄卫星负担。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