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仲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崔芹华与董艇、王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芹华,董艇,王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崔芹华。委托代理人孙树源。被执行人董艇。被执行人王昆。申请人崔芹华与被申请人董艇、王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淄仲裁字第270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董艇、王昆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崔芹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淄仲裁字第270号仲裁裁决一案由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