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石勇与顾强、陈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勇,顾强,陈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石勇。委托代理人唐亮,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强。被告陈玉平。原告石勇诉被告顾强、陈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建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勇的委托代理人唐亮、被告陈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勇诉称,2014年4月11日,被告顾强向我借款1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立下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10天。借款到期后,被告顾强未能按约偿还,被告顾强与陈玉平系夫妻关系,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我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顾强未答辩、举证。被告陈玉平辩称,1、本案争议的借贷关系系被告顾强的各人债务,并非共同债务。我与原告素不相识,且被告顾强没有经营任何生意,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家庭;2、被告顾强长期不在家,我对该笔借款不清楚。被告顾强自2014年2月起外出未归,2015年春节也未回家,故我不可能知道该笔借款的存在,同时顾强的借款也不可能用于家庭;3、被告顾强平时经常参加赌博,该笔借款系被告顾强赌博时欠下的借款,与我没有任何关联。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顾强与陈玉平系夫妻。2014年4月11日,被告顾强向原告石勇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分。借条载明:“今借到石勇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借期十天,借款人:顾强,2014.4.11”。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原告石勇索要无果后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条原件、结婚登记申请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石勇与被告顾强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顾强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对本纠纷应付全部责任。被告顾强向原告石勇借款的行为发生在被告顾强、陈玉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该笔债务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顾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其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强、陈玉平偿还原告石勇借款本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顾强、陈玉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 建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诚(代)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