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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应天与吕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646号原告:金应天。被告:吕泽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应天与被告吕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应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应天负担。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