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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惠兰与郑永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惠兰,郑永丽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赵惠兰,女,汉族,1942年3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被告郑永丽,女,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原告赵惠兰与被告郑永丽共有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赵惠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惠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惠兰承担。审判员  叶世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