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时爱云与张竞帆、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爱云,张竞帆,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14-1号原告时爱云,女,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竞帆,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华,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爱云诉被告张竞帆、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爱云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张竞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8号2号楼1单元7层704号(房产证号:15011175××号)的房产一处,限制金额300万元。并以孙培林位于新郑市阁老路西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02010013××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时爱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竞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8号2号楼1单元7层704号(房产证号:15011175××号)的房产一处,限制金额300万元。二、查封孙培林位于新郑市阁老路西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02010013××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时爱云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亚磊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