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志平与尚安凤、章巧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平,尚安凤,章巧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920号原告张志平,居民。委托代理人仲跻文,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安凤,居民。被告章巧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平诉被告尚安凤、章巧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