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