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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段某某及第三人永登县秦川镇源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段某某,永登县秦川镇源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永登县。委托代理人岳明全,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又名段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陈国武,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某甲,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段某某的女儿。第三人永登县秦川镇源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登县。负责人魏孔德,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段某某及第三人永登县秦川镇源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世红代理审判员  张琼莺人民陪审员  罗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睿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