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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白建芳与张兆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芳,张兆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白建芳。委托代理人王文富,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兆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芳诉被告张兆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白建芳负担。审判员  薛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