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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甲某、杜某某、房某某与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甲某,杜某某,房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赵甲某,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房某某,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责人赵乙某,男。申请执行人赵甲某、杜某某、房某某与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彬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赵甲某、杜某某、房某某要求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给付赔偿款244068.85元。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已自觉履行了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甲某、杜某某、房某某已领取案件赔偿款244068.85元。执行费3561元免交。本案执行完毕。另外,本院(2015)彬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赵甲某、杜某某、房某某应给付闫某案款19304元也已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彬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云审判员  王 铮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军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