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窦秀花与楚希梅、曹培青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秀花,楚希梅,曹培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80-1号原告窦秀花。被告楚希梅。被告曹培青,系楚希梅丈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曹培青鲁G×××××号轿车一辆,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曹培青鲁G×××××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玉玲人民陪审员 张光平人民陪审员 张海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