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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窦秀花与楚希梅、曹培青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秀花,楚希梅,曹培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80-1号原告窦秀花。被告楚希梅。被告曹培青,系楚希梅丈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曹培青鲁G×××××号轿车一辆,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曹培青鲁G×××××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玉玲人民陪审员  张光平人民陪审员  张海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