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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冯飞与四川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飞,四川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冯飞,男,生于1972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四川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正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飞与被告四川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飞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明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