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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进与刘波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58号原告:胡进,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刘波波,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波波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波波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刘波波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一初字第0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560元、下余案款10316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范 勇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张继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